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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與保單不符出險 保險公司擔賠償責任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13-11-08 修改: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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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武建玲 通訊員 維佳)車主買來輛二手車并更換號牌,發生交通事故后理賠時,保險公司竟以該車車牌號與保單不一致為由拒絕理賠。5日,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2月5日,劉女士的朋友張志輝向其借車。當晚11時許,張志輝在路口轉彎時不慎帶倒了一輛疾馳的電動車。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志輝負事故全部責任。
劉女士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被告知,由于當年保費是前任車主繳納的,而劉女士購買該車后更換了車牌號碼,導致保險單顯示的車牌號碼與行車證顯示車牌號碼不符,因而不能認定車輛為保險公司所承保車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女士認為,車輛過戶后,自己就和原車主一起進行了保險單批改手續,所以雖然保單和行車證的車牌號碼不一致,但車架號和發動機編號同保險單上記載的均一致,這足以證明發生事故的車是投保車。她與保險公司多次交涉,無果。
法官審理后認為,劉女士作為肇事車的車主,在該車過戶后已到被告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批改手續,應視為保險合同關系成立。雖然劉女士更換了該車的車牌號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車牌號與投保的車牌號不一致,但發動機號碼、車架號一致,可以證明事故車與投保車系同一輛車,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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