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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規范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13-01-12 修改:20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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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江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做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校車標牌核發和校車駕駛資格許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各級辦理校車標牌核發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等相關業務的工作職責,嚴格了校車駕駛資格的許可,同時要求各交警支隊認真做好校車標牌的發放工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通知明確各項職責
通知規定,江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校車使用許可審核、校車標牌核發、校車注冊登記和檢驗等相關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各支隊負責辦理本設區市轄區專用校車的注冊、報廢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以及校車使用許可審核、校車標牌核發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等業務,同時負責對各縣(市、區)大隊校車使用許可審核、校車標牌核發、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市、區)大隊則負責依法對本轄區內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發放、回收校車標牌,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校車駕駛人審驗,加強對校車登記及其駕駛人登記相關業務的日常管理。
嚴格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通知中要求,設區市支隊或縣(市、區)大隊接到機動車駕駛人校車駕駛資格申請后,要按公安部123號令第73條規定審查相關資料,按規定核查駕駛人駕駛經歷和增駕等相關信息、駕駛人交通違法情況、駕駛人交通事故情況后再簽署意見。
其中特別規定,對初次申領取得的準駕車型,駕駛經歷起始時間以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準,對增駕取得的準駕車型,駕駛經歷起始時間以曾駕取得準駕車型的時間為準。這些審核工作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面說明理由。
做好標牌發放工作
通知還規定了標牌發放工作程序,校車所有人首先向設市區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支隊或縣(區、市)大隊接到教育行政部門轉來的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征求意見材料后,按規定對校車登記信息、校車駕駛人資格、校車運行方案等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以書面的形式回復教育行政部門;校車經政府批準使用許可后,設區市支隊或縣(市、區)大隊按規定對其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進行第二次審核,核對相關資料信息,符合規定的,再由設區市支隊或縣(市、區)大隊核發校車標牌。
通知要求各支隊按相關規定對未按相關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在用接送學生車輛,一律要求其重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各隊還要做好每月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匯總下載本轄區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相關部門,并把每月校車檢驗、違法等信息通知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督促其接受處理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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