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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工作證”證明了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21-02-26 修改: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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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客戶端11月27日電 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確立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日前,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李某與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存在勞動關系。
原來,李某被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聘用送貨,并配有單位送貨車,但工作時間并不固定,只要單位有需要,營銷部就會安排工作給他。勞動期間,為了證明李某的身份,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給李某開過加蓋單位公章的“工作證”,并書面寫明李某的員工身份。
2018年7月23日,李某在給氧氣瓶灌裝時不慎扎傷了,住院治療了21天,期間,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負責人支付了3000元醫藥費。此后,李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證明:李某與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存在勞動關系。某醫用氧氣營銷部表示反對,將李某告上法庭。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李某從事的是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提供的勞動是某醫用氧氣營銷部的業務組成部分,判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是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實際用工。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與李某均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證件。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向李某發放了工作證,工作證中注明李某的職務為司機,正反面均加蓋了公章。該工作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李某從事的是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安排的工作,提供的勞動亦是某醫用氧氣營銷部業務組成部分,據此,雙方之間雖無書面勞動合同,但已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駁回烏魯木齊某醫用氧氣營銷部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根據具體的事實,勞動者李某雖然未與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李某受某醫用氧氣營銷部勞動管理,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并且該單位為李某發放的“工作證”,證件中不僅詳細說明了李某是單位員工,而且雙面蓋有單位印章。以上多方面條件足以證明雙方存在的是勞動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
除了具有法律效益特征的“工作證”之外,勞動者還可以通過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如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五種憑證,以及具體的勞動事實,就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就業前一定要清楚了解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法學專家李教授說道,“勞動關系的確定,對勞動者更有保障。”據了解,在從業過程中,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十分相似,使勞動者往往區分不清兩者關系。簡單來說,勞動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區分:
從用工主體身份來看,在勞動關系中自然人不能成為用工主體,只有法人、合伙人可以,而雇傭關系中雇主不受限制;從法律依據來看,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為依據,而雇傭關系一般是以《民法》為依據;從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來看,勞動關系處理前要進行勞動爭議仲裁,而雇傭關系則是以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為主。
“相比于其他的方式,勞動合同是最能夠直接證明勞動關系的文件,并且在發生爭議時,能夠快速解決問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李教授說,盡管有其他方式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并且保障勞動者權益,但建議勞動者就業前簽訂勞動合同。(工人日報記者 吳鐸思 通訊員 馬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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